25、办理失业登记(创业就业失业)
办理依据:
1、《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办理条件:
1、 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 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 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
5、 农村低收入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农村户籍劳动力;
6、 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7、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8、 灵活就业中止就业的;
9、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 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申报材料:
本市户籍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进行失业登记。
1、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及如下材料:
各类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另须提交双向选择推荐表;
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无锡市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凭人事部门“待业证明”
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歇业)证明;
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凭“无锡市征地安置镇、村务农人员缴费年限审批表”或“无锡市征地保障安置人员缴费年限核定表”;
农村低收入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农村户籍劳动力——凭相关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市级安置部门(人事、民政)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灵活结业中止就业的——凭社会保险机构停保证明。
2、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暂住证)及如下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凭“无锡市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
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歇业)证明。
审批流程:
初次失业登记的四类申请对象身份确认(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到就近人社所提出申请(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就业转失业登记的六类申请对象身份确认(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到就近人社所提出申请(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注意事项:
收费项目及标准:无
承诺时限(工作日):即时办结
窗口电话:0510—8506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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