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创业就业失业)

办理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4、《无锡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办理条件:
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其中,涉及原本市农村户籍人员,除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外,其他人员需同时具备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满6个月,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
1.“4045”大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指市总工会认定的有效特困职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
4.残疾人员:指经市残联认定有劳动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5.城镇家庭零就业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人员;
6.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人员: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中的人员;
7.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夫妻双方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8.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指子女在校读书并且为单亲家庭的人员;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连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10.被征地农民:指已纳入就业安置进行社会保险补偿或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11.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指申请认定时配偶为经相关部门确认的现役驻锡部队干部的人员;
12.离岗退养、协保人员: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国企改革分流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岗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13.失业登记6个月及以上的离校未就业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申报材料:
1、离岗退养、协保人员,填写《无锡市国企分流人员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同时携带原《离岗退养(协保)协议书》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人社所申请认定。
2、其余各类人员可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填写《无锡市失业人员登记表》,携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镇)人社所申请认定。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失业登记所需要携带的其他材料,根据人员类别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经民政部门年审)《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市总工会当年核发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残疾人员:市残联的书面证明以及《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配偶方身份证、失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人员:单亲家庭离异、丧偶的有效证明以及子女在校读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市双拥办盖章确认的驻锡部队家属名单及对方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
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审批流程:
13种对象身份确认(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到户籍所在地人社所提出申请(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填写相关表格(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人社所进行初审(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录入信息系统(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管理机构确认(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由人社所发放证件(街道便民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注意事项:
收费项目及标准:无
承诺时限(工作日):五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0510—8506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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